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关于域名bulu.com的跨国官司做出判决,判定bulu.com归原持有人所有,美国BULU BOX公司败诉。争议域名的注册商为名扬公司旗下的域名注册管理服务平台。法官同时认为,域名作为互联网的关键基础资源,是数字时代的重要网络入口和人机交互标识,具有商业性、战略性、公共性等多重属性,也是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推动我国由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的基础支撑和重要引擎。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案涉域名由持有人在先注册并持有,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按照网络域名注册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一经注册,域名持有人即可在域名注册有效期内对域名享有合法、有效的权益,除非其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域名构成侵权的认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要求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而该条件与美国国家仲裁院所依据的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要求域名侵权必须满足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已被注册并且正被恶意使用”的要件基本一致。本案中,持有人注册和使用案涉域名的行为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侵权情形。
本案作为广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因域名持有人不服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侵权诉讼案件,涉及域名资源法律保护问题。本案依托互联网专业化审判资源,围绕国际域名恶意抢注、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严密的司法认证和审查,作出了与美国争议解决机构不同的判决结果,依法保护了我国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表明,司法在规制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善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权利人的保护问题。在国际域名争议中,依法保护我国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对于推动域名资源法律保护、提升国际域名争议解决中的中国话语权、彰显中国互联网司法治理规则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专家点评:林秀芹,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本人认同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首先,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坚持保护公平竞争以及在先权利的原则,在深刻理解与认识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差异的前提下,从持有人注册案涉域名在先且不具有恶意、使用案涉域名时不存在故意造成与布鲁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或网站混淆的恶意情形、不存在要约高价出售或转让案涉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情形和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形等四个方面,审慎地认定持有人在域名注册及使用过程中不具有恶意,没有侵犯布鲁公司的商标权,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裁判规则,依法保护了我国公民在国际域名争议中的合法权益。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本案的审理,彰显了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的大国司法态度,有理有利有节,既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客观对待当事人参与国际仲裁,有力地展现我国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范,对于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该案也充分展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解决新型疑难案件的专业水准和担当精神。
专家点评:袁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院长
本案是一起含有涉外因素的网络域名权、侵权纠纷。审理这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域外送达等问题。从判决书中可见,广州互联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前述问题都作出了准确的认定,为案件最后能在实体上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值得称道的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判断本案原告对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存在恶意时,并非单纯依据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依据了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充分展示出了该院具有国际视野眼光的一面,使得作出的认定更加具有说服力,也为未来的类似案件的审判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标杆。
法官说法
域名作为互联网的关键基础资源,是数字时代的重要网络入口和人机交互标识,具有商业性、战略性、公共性等多重属性,也是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推动我国由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的基础支撑和重要引擎。而随着数字经济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域名作为企业“网上商标”所发挥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益日益提高,也衍生出域名恶意抢注、域名变造、反向域名侵夺等新类型侵权问题。同时,由于域名逐渐如同商标那样,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承载市场主体商誉等功能,加之其非地域性特点和独特的取得方式,域名权利人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多发。
本案作为广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因域名持有人不服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侵权诉讼案件,涉及域名资源法律保护问题。本案依托互联网专业化审判资源,围绕国际域名恶意抢注、侵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严密的司法认证和审查,作出了与美国争议解决机构不同的判决结果,依法保护了我国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表明,司法在规制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维护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善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权利人的保护问题。在国际域名争议中,依法保护我国域名持有人合法权益,对于推动域名资源法律保护、提升国际域名争议解决中的中国话语权、彰显中国互联网司法治理规则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专家点评:林秀芹,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
本人认同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首先,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坚持保护公平竞争以及在先权利的原则,在深刻理解与认识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差异的前提下,从持有人注册案涉域名在先且不具有恶意、使用案涉域名时不存在故意造成与布鲁公司提供的产品、服务或网站混淆的恶意情形、不存在要约高价出售或转让案涉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情形和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形等四个方面,审慎地认定持有人在域名注册及使用过程中不具有恶意,没有侵犯布鲁公司的商标权,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树立了裁判规则,依法保护了我国公民在国际域名争议中的合法权益。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本案的审理,彰显了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的大国司法态度,有理有利有节,既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客观对待当事人参与国际仲裁,有力地展现我国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范,对于促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该案也充分展现了广州互联网法院解决新型疑难案件的专业水准和担当精神。
专家点评:袁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法治研究院院长
本案是一起含有涉外因素的网络域名权、侵权纠纷。审理这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及域外送达等问题。从判决书中可见,广州互联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前述问题都作出了准确的认定,为案件最后能在实体上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值得称道的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在判断本案原告对域名的注册、使用是否存在恶意时,并非单纯依据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依据了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充分展示出了该院具有国际视野眼光的一面,使得作出的认定更加具有说服力,也为未来的类似案件的审判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标杆。